相关问答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权利义务的特殊性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事实上形成了抚养关系,即产生拟制血亲关系。但这种拟制血亲关系又和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情况有所...
,希望会对您有所帮助。 继父母是指母之后夫,父之后妻。继子女是妻与前夫或夫与前妻所生的子女。 《婚姻法》第21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即: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同时,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不存在血缘联系,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不是天然形成的。如果继子女间已形成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那么,他们之间的法律地位与亲生的权利义务一样。如果继父母子女间没有形成抚养教育的权利义务关,便不产生父母子女关系。在这里,应当注意的是,继父母子女之间事实相当于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此,法律也确认他们之间产生的关系,应以继父母对继子女实际上已经尽了抚养义务,即有事实上的前提,这也是继父母子女关系与生父母子女关系的区别所在。如何认定是否形成抚养教育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尚无具体的规定,一般应具体分析、判定。既然继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视同亲生父母子女关系,权利义务也应该是同等的。对此,我国《收养法》第14条规定:继父母经继子女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继父母通过收养继子女的,继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地位得以确定,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便成了其义务,这有利于继子女的健康成长。
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有:继父母不得虐待或歧视继子女;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成年的继子女有给付继父母赡养费的义务。
继父母、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法》第21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可见,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便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些权利义务关系包括: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父母和子女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等等。并且上述这些权利义务不能解除。但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间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可以解除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71人已浏览
247人已浏览
335人已浏览
13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