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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何为“侵权行为地”,1992年的《最高人民...
人身侵权的管辖,在民事诉讼中有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两种选择。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9条对侵权案件的管辖是这么规定的,“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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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侵权行为管辖法院,我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对于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秉持的原则是: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了对侵权行为地予以明确,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在该解释中,针对日益活跃的信息网络,专门就侵权行为实施地以及侵权结果发生地,进行了更为具体明确的界定。该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根据侵权管辖的一般原则,网络侵权案件应当由原告住所地法院优先管辖,在原告住所地法院为不方便法院的情况下,可由网络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网络侵权行为地的确定应区分侵权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地,并可以计算机终端所在地、ICP服务器所在地及是否有意利用等作为参考因素。 现行有关网络侵权的两个司法解释关于网络侵权的管辖权也做出了一些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网络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难以确定网络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要看具体情况,由于网络传播没有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其侵权后果影响范围也是传统的侵权方式所不可比拟的。网络侵权无需传统的载体,只需借助无形的高速运转的网络进行上传,其他网络也可以轻易地为带有侵权内容的网页设置链接。而且网络的互动性使得他人不仅仅是被动地阅读或使用侵权标的,还可以随意删节、添加、改动,并以电子邮件或其他超链接方式广为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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