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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的驾驶员死亡,则由车主(有个人或单位两种情况)负责解决赔偿问题(包括驾驶员应承担的赔偿额度)。如该驾驶员同时也是车主(个人)死亡则由交...
事故责任由交警勘查现场后依法认定。结合事故责任划分、事故后果、保险合同和具体案情确定赔偿金额和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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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承担赔偿责任,货主没有责任。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医疗费用等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按天津市2007年标准约为28万元以上,至于你们江门标准按当地律师计算的结果为准)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交通事故赔偿主要由该车的保险公司进行,个人(驾驶员或车主)负责其中保险公司理赔比例外的部分,由此构成对受害者的全额赔偿。 本案中的驾驶员死亡,则由车主(有个人或单位两种情况)负责解决赔偿问题(包括驾驶员应承担的赔偿额度)。如该驾驶员同时也是车主(个人)死亡则由交警通知保险公司理赔外,不足部分由车主家属以车主名下的财产支付。一般在这部分赔偿问题上比较容易出现纠纷,则受害人可向法院申诉理赔事宜。
可以要求雇主进行赔偿,也可以按照交通事故来找保险公司或者第三人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该条第三款又规定:“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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