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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兵在部队服役享有哪些相同干部待遇政策

2022-03-18
志愿兵在部队服役享有的相同干部待遇政策: 一、根据国发(1978)223号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志愿兵待遇的规定》文件:(1)政治待遇:如听报告、看文件、发书刊等按排职干部待遇;(2)工资被装待遇:工资级别调整,在全军干部工资级别调整时统一进行;被装等按所在军种、兵种的干部制式供给;(3)探亲假期规定及车船费报销:已婚的志愿兵按已婚干部探亲假期规定和车船费报销办法执行;(4)志愿兵的困难救济,福利待遇,伤、残优待和牺牲、病故的抚恤,均按干部的有关待遇办法执行;(5)转业、复员、退休手续,按干部的有关待遇发给各种补助费。粮食定量和被装发放,均按干部的有关标准执行。 二、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卫生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贯彻执行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83)参务字第243号: (1)志愿兵退出现役的经费计算,其与干部职级比照可按:一级志愿兵按军队干部二十三级正排职,二级志愿兵按二十二级副连职,三级志愿兵按二十一级正连职,四级(含)以上志愿兵按二十级副营职; (2)志愿兵转业时,经领导批准的随军家属,可按转业干部家属的有关规定办理; (3)志愿兵的退休生活费和住房等福利待遇,按一九八一年十月十三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和一九八三年六月二十一日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办理; (4)志愿兵退休,不需要建房的,可随时办理退休手续。在办理退休手续前两个月,由部队填写《志愿兵退休安置通知书》,发往县(市)人民政府军队退休干部管理部门,以便做好接收的准备: 三、退休待遇: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增加退休费标准职务等级对应关系“一、二级志原兵(连职以下)科员以下;三、四级志愿兵(副营职)副科级;五、六级志愿兵(正营职)正科级;七、八级志愿兵工(副团职)副处级。四、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志愿兵牺牲、病故后享受抚恤金标准问题的通知民发(1980)12号):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志愿兵牺牲、病故后享受抚恤金标准问题的通知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志愿兵牺牲、病故后享受抚恤金标准问题的通知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78]233号文件规定,志愿兵牺牲、病故后的抚恤,按干部的有关待遇办法执行。最近,许多单位反映,志愿兵牺牲、病故后,由于他们没有干部职级,不知按哪一级干部的抚恤金标准执行。为了减少矛盾,便于掌握,特对此问题作出如下通知: 志愿兵牺牲、病故后,除服役二十年以上的(含义务兵年限)可享受营职干部的抚恤金外,其他均应享受连排职干部的抚恤金。 五、国务院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国发(1978)75号文件,年满五十五岁或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干部退休办法办理退休手续。 六、家属享有的政策:(1979)民优字第22号文件,民政部关于部队志愿兵的家属如何优待问题的通知:部队义务兵战士改为志愿兵的,他们已享受工资待遇,因此,他们的家属可与部队干部的家属同样对待。 七、民政部(1978)11号文件,民政部关于部队士兵提拨为干部或者改为志愿兵后,其家庭原按人口分给他的那一份自留地如何处理的问题。经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研究后,认为:他们己成为职业军人,没有必要继续保留其自留地。对其家庭原按人口分给他的那一份自留地,可由所在社、队收回,但是,对超期服役的义务兵役制士兵,其自留地仍应予以保留。 八、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条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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