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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当事人的和簿及其复印件;2.双方关系成立的书或其他能够证明收养关系成立的证明材料;3.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
1.双方当事人的和簿及其复印件;2.双方关系成立的书或其他能够证明收养关系成立的证明材料;3.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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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提供一般证明、证据外,还须按照诉讼请求内容提供以下必要证据: (1)收养关系的证明(收养公证书、户籍簿、居委会、村委会等有关单位的证明或证人姓名、地址与本人的关系); (2)未成年人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应由其监护人提供生父母的姓名、住址及工作单位; (3)解除收养关系的原因事实及证据。
1.双方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2.双方收养关系成立的公证书或其他能够证明收养关系成立的证明材料; 3.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 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一、解除收养关系公证,由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管辖。 二、办理解除收养关系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事项,当事人双方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办理。 被收养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解除收养关系事项必须依法由其生父母或合法监护人代理。 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的动机必须正当,不得有逃避履行赡养、抚养义务,违反社会道德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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