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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登记户口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近年来对加强户口登记管...
凡当事人能够证实双方确实共同生活多年,以父母子女相称,建立了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且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已消除的,可以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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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第三条: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因此,1999年4月1日前形成的收养关系,当事人可凭收养公证书到派出所进行登记。之后的事实收养需要先补办收养登记手续,再进行落户。
事实收养公证需由收养人和送养人到收养人或被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办理。收养人和送养人应当首先向公证处申请公证。收养人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收养人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职业经济状况证明、健康证明、申请表、收养协议等。送养人主要提交送养人身份证明、被收养人情况证明、书面意见等。公证处收到公证申请后,应当按照收养关系形成时的有关规定和条件进行审查,确认收养关系是否真实合法。经审查确认事实形成的收养关系真实合法的,应当依法出具公证书。收养关系自当事人达成收养协议或公证书确认或公证书确认的收养事实之日起成立。
如果孩子一直没有户口,收养人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向户籍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如果孩子有户口,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向户籍地派出所申请开接受证,然后到孩子户籍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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