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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是经人民法院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或批准,由公安机关执行,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刑诉法》第...
1、刑事案件逮捕的条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已经有证据证明其有犯罪事实;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其具有实施新罪、毁灭、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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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是检察院、法院批准或决定,公安机关执行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行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批准、决定逮捕的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逮捕的上述三个条件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才能对其逮捕。只有严格掌握逮捕的适用条件,才能够防止错捕和滥捕现象的发生。依据法律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方法。所谓严重疾病一般指不治之症、濒临死亡、严重传染病等。所谓婴儿指未满1周岁的儿童。这一规定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
逮捕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包括三层含义:一是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第二,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由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第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核实。(2)犯罪嫌疑人可以判处徒刑以上。这是关于犯罪严重程度的规定。根据现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初步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而不是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等轻刑或者可能被免除,符合逮捕条件。(3)采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有必要逮捕。即使犯罪嫌疑人已经满足前两个条件,仍然需要考虑采取等待审判或监控居住的方法,是否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是否能够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若认为采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措施,足以防止社会危险发生,则无需逮捕,不应逮捕。
一般逮捕条件:包括证据条件、罪行条件和危险性条件 第一,证据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逮捕条件中的“犯罪事实”既不是“主要犯罪事实”,也不是起诉条件和定罪条件中的“全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包括“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逮捕至少需要查清“定罪事实”,即要有查证属实的证据足以证明犯罪事实客观存在且为该犯罪嫌疑人所为。对实施多个犯罪行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只要有证据证明其实施了数罪中的一次犯罪行为或在共同犯罪中已有犯罪事实的,即符合逮捕条件。 第二,罪行条件“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只能适用于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管制、拘役和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则被排除在逮捕的适用范围之外。 第三,危险性条件。《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危险性条件有五种情形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 (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以上危险性均是强调可能性,并不要求实际结果发生,是建立在一定的证据材料基础之上。适用逮捕必须以上三个条件均全部考虑在内,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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