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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标准是什么时间有什么限制

2022-09-14
诉讼中的时间限制分为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两种,也就是说期间一部分由法律直接进行明确;另一部分由法院进行明确;法定期间一般情况下不得改变,不由当事人协商,如立案期间、上诉期间、申请执行期间等;指定期间可以变更,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延长或缩短。例如:法院规定当事人在某日内提交诉讼材料,确定某日开庭等。如果在指定期间内,出现了新情况,完成某种诉讼行为确有困难,法院可依当事人申请对原定期间予以变更。指定期间虽然属于可变期间,但一般而言,指定期间一经确定,不宜随意变动。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其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以月、年计算的,期间届满日期为届满月或年相对应的日时。例如:法院于11月30日发出公告,宣布3个月即发生法律效力,这里期间届满日期应是次年的2月30日,但如果次年二月份只有28天,期间届满日只能是2月28日;如果期间的最后一天是,以节假日后的第一天为期间届满日。这里说的节假日是指国家统一规定的节假日,例如,星期六、日、、、等,但像妇女节、等专为一类人规定的节假日或某些民间节日不包括在内;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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