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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 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档案。档案资料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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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维护娱乐场所经营者、消费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自拆迁公告公布之日起,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租赁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水文监测应当遵守国家及省水文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未经原审批机构批准,不得中止水文监测。水文监测单位不得错报、瞒报、漏报水文监测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水文监测资料。水文监测单位开展水文监测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配合,不得妨碍、阻挠水文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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