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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会依法审判、执行的。即判决生效后,胜诉方可申请强制执行,如果被执行人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一定会执行到位的。结案方式自动履行,执行到位...
《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1、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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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要在生效之后才能履行,生效日期以对方收到判决书次日起计算15天,裁定为10天,判决书中履行义务的一方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钱款(或者物)交付给法院,由法院通知另一方到法院进行领取。也可以在法院审理时将银行卡帐号书面告之法庭,由法院记录在卷,法院在收到对方支付的钱款时会打入银行卡中,因此如果法院判决书已送达双方当事人,应当与审理时的书记员或者法官联系,告之他们你的银行卡号,如果该案卷宗已经移送档案室保管,则可以到法院立案庭查询对方钱款是否到法院,如果到法院再告之法院你的银行卡号,让其转入银行卡中,如果对方没有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支付义务,应当向法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交申请执行书。
执行中止:执行过程中,因为某种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使执行程序暂时停止,待这种情况消失后,再行恢复执行程序的,叫执行中止。依据法律规定,申请人认为可以延期执行的,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中止执行,法院应当裁定许可。若有以下几种情况,法院应当自行或依当事人申请裁定中止执行: (1)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2)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具体法院执行局审执分离还没有出台所谓审执分离,就是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分开,由不同部门实施。在最初,实行的是审判执行合一,也就是审判法官也负责执行,但这样即不利于权利分离制衡,也不利于专业分工提高效率,于是学习国外,将两者分开。目前只是初级阶段的审执分离,即在法院内部审判业务庭外,另设执行局负责执行。但是,执行本身属于行政工作,其并不处理纠纷,仅是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执行而已,在执行中出现异议,也仅仅进行形式审查,不服的需要另行提起诉讼,通过诉讼程序救济,而且执行工作更具主动性,而非消极中立,这些特征都与法院的职能相悖,更像政府机关。同时,执行很多涉及到政府部门间的联络,由政府部门出面效率更高。正因为如此,在境外绝大多数地方,执行都是政府的工作。现在国家也开始探索,将执行工作划归司法局,实行最终的审执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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