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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的成立条件: 1、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的主体限于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 2、主观上表现为间接故意或过失; 3、侵害的客体...
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的成立条件: 1、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的主体限于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 2、主观上表现为间接故意或过失; 3、侵害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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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的成立条件: 1、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的主体限于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 2、主观上表现为间接故意或过失; 3、侵害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4、客观上表现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犯此罪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法律依据:《刑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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