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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滥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 2、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3、对象要件:侵犯对象是国家森林资源管理活动; ...
(1)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犯罪对象是砍伐、砍伐的林木。行为者在林区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行为,大大帮助盗伐、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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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林业资源是一项极其宝贵的资源,对改善人类生存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国家制定了成套的法规,对林业资源予以保护。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非法采伐林木。 本罪的犯罪对象与盗伐林木罪的对象相同,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调整范围之外的个人房前屋后种植零星树木不属于本罪的犯罪对象。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 《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细则》等法规,对森林经营管理、森林保护、森林采伐以及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和采伐权相分离。不能因对林木拥有所有权、使用权而不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领取采伐许可证进行采伐,或者虽领取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否则,可能构成滥伐林木罪。 滥伐林木数量较大是构成滥伐林木罪的要件。根据《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数量较大的起点,在林区,滥伐一般可掌握在10立方米—20立方米或幼树500—1200株。在非林区,滥伐一般可掌握在5立方米—10立方米,或幼树250—600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滥伐林木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量,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上述规定的标准定罪量刑:(1)为首组织、策划、煽动滥伐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面积极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2)滥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的;(3)一贯滥伐或屡教不改的;(4)滥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的;(5)其他滥伐情节严重的,如滥伐珍稀树木等。如果滥伐林木未达到数量较大的,不构成犯罪,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根据《森林法》第39条的规定,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以违法所得2一5倍的罚款。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无论国家工作人员,还是普通公民,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都可以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构成本罪。1987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中指出,为收购林材、木制品以及其他目的,唆使他人滥伐林木构成犯罪的。按教唆犯追究刑事责任。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不该滥伐,滥伐林木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结果而有意实施滥伐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林业资源是一项极其宝贵的资源,对改善人类生存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国家制定了成套的法规,对林业资源予以保护。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非法采伐林木。 本罪的犯罪对象与盗伐林木罪的对象相同,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调整范围之外的个人房前屋后种植零星树木不属于本罪的犯罪对象。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 《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细则》等法规,对森林经营管理、森林保护、森林采伐以及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和采伐权相分离。不能因对林木拥有所有权、使用权而不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领取采伐许可证进行采伐,或者虽领取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否则,可能构成滥伐林木罪。 滥伐林木数量较大是构成滥伐林木罪的要件。根据《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数量较大的起点,在林区,滥伐一般可掌握在10立方米—20立方米或幼树500—1200株。在非林区,滥伐一般可掌握在5立方米—10立方米,或幼树250—600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滥伐林木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量,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上述规定的标准定罪量刑:(1)为首组织、策划、煽动滥伐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面积极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2)滥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的;(3)一贯滥伐或屡教不改的;(4)滥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的;(5)其他滥伐情节严重的,如滥伐珍稀树木等。如果滥伐林木未达到数量较大的,不构成犯罪,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根据《森林法》第39条的规定,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以违法所得2一5倍的罚款。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无论国家工作人员,还是普通公民,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都可以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构成本罪。1987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中指出,为收购林材、木制品以及其他目的,唆使他人滥伐林木构成犯罪的。按教唆犯追究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不该滥伐,滥伐林木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结果而有意实施滥伐行为。
滥伐林木罪的犯罪构成。(1)客体要件。本罪侵权客体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林业资源是极其宝贵的资源,对改善人类生存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国家制定了一套法规,保护林业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砍伐林木。本罪的犯罪对象与砍伐林木罪的对象相同,包括防护林、材料林、经济林、工资炭林、特殊用途林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调查范围以外的个人住宅前后种植零星树木不是本罪的犯罪对象。(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发行伐木许可证,或持有伐木许可证,但违反伐木许可证规定的场所、数量、树种、方式任意伐木本部门的所有或管理,本人自留山林或其他林木的行为。《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细则》等法规明确规定了森林经营管理、森林保护、森林采伐、法律责任等。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许可证规定采伐。国家根据用材林消耗量低于增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和采伐权分离。对林木有所有权,使用权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领取伐木许可证进行伐木,或者领取伐木许可证,但违反伐木许可证规定的场所、数量、树种、方式任意伐木,否则可能构成伐木罪。砍伐林木的数量多是构成砍伐林木罪的要素。根据《关于盗伐溢伐林木事件应用法律的一些问题的说明》,数量多的起点在林区,滥伐一般可以掌握l0立方米120立方米或幼树5001200株。在非林区,滥伐一般可以掌握在5立方米1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600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滥伐林木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量,如有以下情况之一,应按上述规定标准定罪量刑:(1)首次组织,规划,煽动滥伐林木,破坏植被面积极大,造成森林资源损失的;(2)滥伐防护林、经济林、特殊用途林的;(3)一贯滥伐或多次教育的;(4)滥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的;(5)其他滥伐情节严重的,如滥伐稀有树木等。滥伐林木不达数量的,不构成犯罪的,是一般违法行为。根据《森林法》第34条第1款的规定,林业主管部门命令种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处以违法收入2倍5倍的罚款。(三)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的主体。无论是国家工作人员还是普通公民,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就可以构成本罪。(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知道不应该滥伐,滥伐林木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结果,故意实施滥伐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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