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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人身侵权损害的赔偿范围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
具体赔偿范围包括以下: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此外,受害者还可提出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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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人身侵权损害的赔偿范围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此外,受害者还可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精神损害赔偿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对于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和医疗费用不足、被抚养人生活费确需增加等情形,受害者还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
医疗人身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且若造成患者死亡或残疾的,还包括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残疾辅助器费等。
医疗费包括受害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医药费和住院费等费用。核定医疗费以治疗医院诊断证明、病历、处方、医疗费单据等为凭,各项单据所载姓名、时间等项相符。具体核定医疗费时应遵循以下要求: 1、挂号费:挂号的次数、科别与法院经查证确认的就诊次数、科别相一致的,予以认定。 2、检查、治疗费:根据治疗需要,经治疗医院同意进行检查、治疗的费用予以认定。未经治疗医院同意受害人自行重复检查所花费用由其自负。 3、医药费:治疗属于侵害行为所致伤疾的药费予以认定。需外购药品的,所购药品应与治疗医院要求的药品种类、数量相一致,超过需用数量及擅自购买他种药品的,其费用不予认定。 4、住院费:受害人根据治疗医院的需要需住疗观察、治疗的,其住院费予以认定。但医院发出出院通知书后受害人仍故意拖延出院的,自通知书下达之次日起,所支付的住院费由受害人自负。 5、对受害人治疗因侵害行为引起复发的其他疾病的费用,应根据治疗医院的诊断或征询法医的意见,视两者的关联程序酌情予以考虑。 6、受害人先后到几个医院就诊的,一般以最先就诊的医院或进行主要治疗的医院所做的治疗确定医疗费。 7、受害人在康复性医院医疗的,其医疗费用的赔偿问题应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1)受害人治疗伤疾,原则上应在普通医院就诊,有条件在普通医院就诊而选择康复性医院就诊的,其医疗费用的赔偿额应按普通医院治疗同种伤疾的收费标准计算。 (2)在普通医院就诊后经该治疗医院批准又转至康复性医院继续治疗的,如果这种治疗确属必需,其医疗费用应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医疗部门收费标准计算。 (3)在康复医院以疗养为主住院医疗的,其医疗费用一般不予考虑。如果这种疗养对受害人来说确属必需,所付医疗费用可酌情予以考虑。 8、受害人为消除损害行为带来的不良后果确需进行整容、镶牙等必要的补救性治疗所需费用,侵害人应予赔偿。这种治疗在诉讼时已经完成的,可与其他医疗费一并解决;如该项治疗尚未完成或尚未进行,可告知受害人待其完成补救治疗后另行起诉解决。 9、受害人为公费医疗单位职工,用公费治疗伤疾的,所花费用视为单位垫付,侵害人赔偿受害人损失后,受害人应将此费退还单位。 10、审判人员在核定医疗费支出是否合理有困难时,应征询治疗医院上级单位或者征询法医的意见,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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