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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纠纷可以通过当事人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解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调解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1)土改遗留的房屋纠纷。根据有关规定,对这类纠纷中涉及的有关问题,应分别作以下处理: 第一,对这类纠纷中的房屋所有权的认定,一般应以土改时确定的产权为准,当时确定归谁所有,就应归谁所有。 第二,凡是土改时在外地已分得房屋的,不退给原房屋,也不另外补给房屋。 第三,土改时在外地的劳动人民,其房屋已分给应分得房屋的其他人所有,现在回到当地确实需要房屋的,原则上不退给原房屋。可由村小组(村委会、乡镇)设法另行安置。如果经过协商双方同意,也可返还给原房屋,由村小组(村委会、乡镇)协调,由原屋主补偿对方的损失。 第四,土改时不应分得房屋的人,确以欺骗手段分得其他劳动人民的房屋的原房主现在提出要房时,原则上不退给原房屋。可由村小组(村委会、乡镇)设法另行安置。如果经过协商双方同意,也可返还给原房屋,由村小组(村委会、乡镇)调解,由分得房主补偿对方的损失。 第五,土改时依照政策留给地主、富农的房屋,以后因各种原因被集体占用,原则上应予归还;如果归还确有困难,应给予补偿。 第六,土改时逃亡在外的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其房屋已按政策分掉,现在回来要房子的,不予返还,并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第七,地主、富农的房屋在土改时已按政策分掉,现在本人以种种借口向分得房屋的群众索要的,属于倒算行为,不仅一概不得归还,情节恶劣的应交公安机关处理。 (2)“平调”遗留的房屋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这类纠纷,主要是人民公社成立以来,向社会个人平调房屋造成的,遗留至今尚未得到解决的房屋退赔纠纷。根据党的政策和有关规定,对这类纠纷应区分具体情况,按以下原则处理: 第一,凡是人民公社成立以来,无代价平调的社会个人所有的房屋,应坚决退赔原主。 第二,原房屋还在的,应退还给原房屋。如果原房屋已拆毁或者不能退还,或者马上退还有困难的,应作价补偿,或者经过协商同意转为租赁关系;如果被平调的当事人的住房因而发生困难的,应调整给相当的房屋或设法帮助解决。
房产继承一般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另一种是遗嘱继承,是指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内容要求,确定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及各继承人应继承遗产的份额。 对于房产继承析产纠纷,可以通过当事人之间的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最后还可以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解决。但继承纠纷不能申请仲裁,因此在发生房屋继承析产纠纷时,当事人不能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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