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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收养异地亲戚孤儿时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
(一)、必备材料:单位证明、个人申请、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 (二)、办理程序:到居委会领取证明表一式两份(下列另有规定的除外),逐级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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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必备材料:单位证明、个人申请、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 (二)、办理程序:到居委会领取证明表一式两份(下列另有规定的除外),逐级审核后报区计生局审批。 (三)、收养条件: 1、收养人不得违反计划生育; 2、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收养人不受无子女和只能收养一名孩子条件限制; 3、收养其它弃婴,必须无子女,而且只能收养一个孩子,并要出具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和街道计生科等有关部门签订不再生育合同一式四份; 4、收养非孤儿、弃婴、残疾儿童,还必须提供被收养人生父母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当地镇(街道)一级计生办出具的婚育、节育情况证明、小孩出生证、准生证(属计划外生育的,还需提供计划外生育费征收或罚款单据),并要与有关部门签订不再生育合同一式四份。 5、患不孕症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需经市人民医院、市妇儿医院、市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其中两家医院检查证明患不孕症、治疗无效后到区计划生育局领取申请表。 6、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后要求生育的,按一孩程序审批,除此之外仍按二孩程序审批。 7、1999年5月25日《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实施后违法收养的弃婴、儿童不予办理收养登记。其违法收养的弃婴、儿童送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收养。
1、收养登记申请书;(格式)收养登记申请书申请人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申请收养为养子女,请准予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申请人:、年月日 2、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已婚的,准备结婚证及其复印件。证明条件 3、4。 3、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包括收养人的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号、民族、籍贯、职业、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工作单位、子女状况、收入情况、现在住址。证明条件 1、4。 4、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证明条件2。 5、夫妻双方共同收养,其中一方未能亲自前往办理收养手续的,应准备一份书面委托书。该委托书由未能前往办理手续的一方出具,并由村居委会或公证机关证明其真实性。
可以收养亲戚家的小孩,也可以到孤儿院等机构收养小孩。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收养人提出申请,经民政局收养登记机关审查备案后,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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