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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起诉离婚撤诉第二次判离的情况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只有满足法律规定中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的才能判决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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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起诉离婚是可以申请撤诉的,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后,进行宣判前,可以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要求。 因为法律规定原告撤诉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的处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第一次撤诉第二次起诉不一定会判离。因为法院在判决离婚时的重要前提是夫妻关系是否破裂,而不是提起离婚诉讼的次数。最终是否判决离婚,视实际情况而定。 2、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所以是否判决离婚与第几次起诉没有直接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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