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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乘客的投诉。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乘客对答复有...
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责任,依照有关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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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制订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市建设和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分别制订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制订演练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单位应当制订本单位的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建设、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查处:(一)违反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公布或者告知乘客有关事项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检查和维护轨道交通设施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给予处分。(三)违反第三十四条规定,安排未经考核合格的驾驶、调度等岗位工作人员上岗的,责令立即改正,对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组织对轨道交通关键部位、关键设备和重要地段地质状况的长期监测工作,评估轨道交通运行对土建结构工程的影响,并针对薄弱环节制定安全运营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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