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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
当各买受人均无与出卖人串通的故意时,可以按以下原则确定商品房的所有权人: (1)有数个购买人的,在数个买受人中,已经办理商品房产权过户登记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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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产高价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由出卖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两份买卖合同的差价损失。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可以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 2、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3、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总结】顺序:交付→付款→合同成立先后
对于一房多卖行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都作出了规定。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对于一房多卖,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己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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