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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
1、保全的原因是一方当事人行为或其他原因,可能使仲裁裁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 2、作出保全决定的前提是仲裁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的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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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后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据此规定,保全后30日内起诉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15日起诉的规定已经被修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财产保全的程序(一)财产保全的申请及担保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诉讼财产保全由当事人提出或法院依职权决定,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而申请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依法驳回申请。申请人提供担保可以是自己以财产作为担保,也可以由第三方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二)财产保全的裁定及措施的采取人民法院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后,对诉前保全,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诉讼保全,情况紧急的,也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有关单位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财产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三)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财产保全措施因下列原因解除:第一,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关系人在15日内未起诉的;第二,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第三,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请的;第四,人民法院确认被申请人申请复议意见有理,而作出新裁定,撤销原财产保全裁定的;第五,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判决的义务,财产保全已没有存在意义的。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一次冻结其有效期为6个月,如果超过了6个月,而当事人没有继续要求财产保全并由人民法院裁定继续采取保全措施,原冻结措施自动解除。在财产保全期限内除人民法院有权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之外,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而采取保全措施的,如果由于申请人的错误而导致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受损失的,申请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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