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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选址书面申请;(二)建设项目情况和选址要求的说明;(三)建设项目选址方案;(...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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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报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临时建设:(一)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和其他公共利益的;(二)侵占电力、通信、人民防空、广播电视、防洪保护区域、公共绿地或者压占城市地下管线的;(三)建造住宅或者建造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工业、仓储、餐饮、畜禽养殖等活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批准的其他情形。
城乡规划确定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生态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一)铁路、公路、轨道交通、港口、机场、道路、广场;(二)管道设施、核电站、输配电设施、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人民防空设施、燃气设施、设施;(三)绿地、公园、湿地、河道、湖泊、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四)消防通道、防汛通道、避震通道;(五)消防站、公共停车场、公交场站、公厕、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垃圾中转站、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医疗废弃物处理厂、危险废弃物处理厂、危险品仓库;(六)学校、幼儿园、医院、乡镇卫生院、养老院、福利院、XX、科技馆、文化馆、图书馆、体育馆(场)、影剧院;(七)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违反城乡规划擅自改变上述用地用途建设或者占用上述用地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和建设用地批准手续。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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