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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开庭之前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必须是在答辩期之内,也就是说,必须在收到起诉状的15天之内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超过15天就不能提出管辖...
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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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意见或主张。管辖权异议是民呈诉讼法新增加的内容。其目的在于克服当前中国民事、经济审判工作中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管辖权异议的时限不计入审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6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审限,是指从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后十五日内进行书面答辩,也可以在法庭上进行口头答辩。书面答辩的,除提供一份正本外,同时还应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供答辩状副本。答辩的内容,可以是案件程序方面的,如起诉不符合条件等;也可以是实体方面的,如不同意原告的起诉要求等;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的答辩状的五日内将副本发送给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二款、第一百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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