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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司法解散的条件有: 1、由占公司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向法院提出; 2、公司处于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给股东利益造成重大...
公司司法解散的条件有: 1、由占公司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向法院提出; 2、公司处于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给股东利益造成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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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司法解散的条件有: 1、由占公司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向法院提出; 2、公司处于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给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中; 3、不能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股东解散公司的条件如下:1。公司连续两年以上不能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等其他严重经营管理困难,公司继续存在会给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2、申请股东持有公司全体股东表决权10%以上;3、股东无法通过其他渠道解决。
股东起诉解散公司的条件限制(1)提起主体的限制。我国新《公司法》借鉴德国、日本的立法经验,诉请解散公司的原告的持股比例确定为全部表决权的百分之十以上。这种限定是必要的,可以防止少数股东不正当的滥讼行为,避免新制度的矫枉过正。但亦有学者认为应当进一步提高提起诉讼主体的持股比例,并且对持股时间应作要求,以连续持股二年以上为宜。(2)公司事务陷于僵局。公司事务陷于僵局是指股东之间丧失了基本的人身信任关系,股东间的矛盾冲突达到了不可调和的程度或股东遭受不公正的欺压、公司资产正在被滥用或浪费,股东在公司的经营政策上发生了严重的分歧,导致公司事务无法继续进行。此时,股东可以要求解散公司。(3)股东无法行使权利。即必须是股东的合理期待落空,这表现为董事或支配公司的控股股东故意损害股东法定权利,公司实际上成为大股东、董事或经理人实现个人利益的“工具”和“外衣”;或者这种情况持续发生时,针对单个侵权行为的救济已不再有效,股东对其权利在公司里得到最基本的尊重已丧失信心,就应允许受害股东要求解散公司。(4)公司资产正在被滥用或浪费。公司行为违反小股东的基本权利和合法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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