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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到法院去了,追回破产财产的追加分配怎么分配

2022-08-09
破广企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制内,所为破产无效行为而转让的财产,应当在破产清算期问由清算组追回,并人破产财产,以供债权人分配。但是,在破产清算期问并不知破产企业有破产无效行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才被发现的,那么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则由人民法院追回并补充分配给债权人。[2] 所谓破产企业有破产无效行为,仅以法定的下列五种行为为限: (1)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5)放弃自己的债权。(参见对《企业破产法(试行)》第:{5条的释义)因此此,用于追加分配的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破产人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的财产被追叫的; 2.第三人返还因破产人非正常压价出售、提供新担保、提的清偿或放弃债权等破产无效行为而获得的不当得利; 3.破产程序终结后收回的属于破产人的其他财产,如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公告三个月期满后召开。除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破产程序提前终结外,不得以一般债权的清偿率为零为理由取消债权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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