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一、“赡养老人以子女有无赡养能力为限”,从字面上来理解,这句话没有错。但要对赡养要有一个正确的理解。赡养不但是法律义务,同时也是道德要求。赡...
三无人员指由民政部门收养的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公民 目前,社会上对三无人员有了几种不同的解释: 说法1:是指从来不用或...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如果子女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则视为子女无法向父母提供赡养费。原则上只需要提供精神慰藉,父母可以列为低收入家庭,由国家支持;如果不是独生子女,父母由有经济能力的兄弟姐妹支持。 如果孙子女有负担能力,可以要求孙子女赡养老人。
首先,此案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原因在于民事诉讼中的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但本案中三个女儿的诉讼标的义务不是共同所有,而是的大家都有,不是共同对吴某的义务,而是分别对老人的义务,他们之间并不存在同一的民事法律关系。三个女儿的赡养义务也并非是连带的,不会因某一个女儿对老人尽了赡养义务,而免除了其他人应尽的义务;也不会因老人从某一女儿处获得了赡养,而丧失了对其他子女要求赡养费的权利。原告起诉的意义在于明确某一子女的赡养义务,与此同时也保留了对其他子女要求赡养费的权利。 其次,依据民事诉讼法的“不告不理”原则,法院不应主动将吴某的其他两个女儿追加为共同被告。“不告不理”原则是指在审理中法院的审判活动受原告起诉或被告反诉的范Χ的约束,诉讼内容与标的由当事人确定,法院无权变更、撤销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只能按照当事人提出的诉讼事实和主张进行审理。也就是说当事人“告谁审谁,告什么审什么”。故对于未被起诉的当事人,法院不能为了方便案件审理而随意追加。 再次,依据民事诉讼法的当事人处分原则,应充分保障吴某的处分权利。所谓处分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Χ内支配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吴某选择起诉自己的小女儿,而不列其他子女作为被告,是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处分,法院应尊重当事人的诉讼选择权。
负有法定赡养义务的人,存在以下情况会被判定为无赡养能力: 1、无正常经济来源; 2、劳动所得不足以维持本人或家庭的正常开支; 3、该赡养人的生活水平低于该城市的最低生活保障线; 4、没有其他财产; 5、没有劳动能力。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925人已浏览
134人已浏览
147人已浏览
18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