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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结婚登记的资格有: 1、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2、男女完全自愿; 3、符合一夫一妻制; 4、当事人之间没有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况,如不属于三代...
的条件有: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规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婚姻自由原则在结婚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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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双方自愿结婚; 7、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8、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证件。
的条件有: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规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婚姻自由原则在结婚问题上的具体表现。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要求是指:男女双方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男女本人自愿,而不是必经父母或第三人的同意;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 (2)达到法定婚龄。法定婚龄是指法律规定的允许结婚的最低年龄。民法典规定,“,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3)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则。根据一夫一妻制原则,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需原配偶,只能是未婚者,或者丧偶、者。违反一夫一妻制的男女结合,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法律规定的有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两种:积极条件: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2、,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消极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有配偶者;(二)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三)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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