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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的效力从何时起?

2021-12-26
根据2021年《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的规定,一方依法要求终止合同的,应当通知另一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另一方时终止;通知规定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的,合同自动终止。债务人在此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终止。另一方对终止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都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终止的有效性。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终止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主张的,合同应当自起诉书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终止。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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