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和公安部发布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所扣留的车辆,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对扣留的车辆进行技术检验鉴定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依法送达技术检验鉴定结论时,应告知各方当事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返还机动车的时限,对于没有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或者虽然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数额可能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告知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根据目前最新规定,一般情况下,事故车辆的扣押期限不得超过25天(其中20天的检验,鉴定期限加上5天的通知取车期限);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检验,在鉴定期限的情况下,事故车辆的扣押期限不得超过65天(其中60天的检验,鉴定期限加上5天的通知取车期限);但当事人一方收到公安机关的检验,鉴定结论提出书面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除外。在这种情况下,申请重新检验、鉴定和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扣车时限会延长一倍。如果交警超过上述期限扣留汽车,将被非法扣留。
交警队扣车一般是出于查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98人已浏览
102人已浏览
173人已浏览
11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