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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中国邮政”标识,公示营业时间、业务范围、资费标准、服务标准、业务单据书写式样、邮件和汇款的查询及损失赔偿...
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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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刊亭、信息亭、售货亭、早餐亭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并达到下列要求:(一)严格按照规划设置,在醒目位置悬挂证照,不得擅自改变用途、面积;(二)招牌、标志、照明灯光及遮阳蓬等附属设施设置,符合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三)外观保持整洁、完好,周边环境卫生秩序良好;出现污损、毁坏等情况,及时清洗、修复或者更新。
报刊发行业务就是邮政部门代出版单位收订、投递和销售报纸、杂志的业务。报刊发行业务收入就是邮政部门出版单位收订、投递和销售报纸、杂志所取得的业务收入。这里的业务收入包括两部分:一是邮政部门为出版单位提供收订、投递报纸、杂志的劳务或手续费收入;二是邮政部门为方便读者设立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销售报纸、杂志的业务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缴纳营业税”。由于邮政部门的主营业务以提供邮政电信劳务为主,据此,对邮政部门下属的非独立核算邮政报刊亭,其取得的报刊零售业务收入则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即使是非卖品,但是由于公司内刊是为了给公司宣传或广告而可以被免费索取,不可否认其目的是为了使公司盈利。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对于著作权的限制仅仅限于以下条款: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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