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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对因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应给予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地面施工、公共场所挖坑等造成损...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赔偿,是指因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而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应当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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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工地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可按非法用工处理,由工头承担非法用工责任,受理部门:人社局该工地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可按人身意外伤害赔偿处理,由工头、房东承担责任,受理部门:法院依照《劳动法》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的规定,要确定个体建筑工匠与其招用的人员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关键在于确定个体建筑工匠是否属《劳动法》第二条第一款中规定的“个体经济组织”。依照建设部于1996年7月17日颁发的《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个体建筑工匠是指以经营为目的,具备一定的资格,独立或者合伙承包规定范围内的村镇工程的个人,必须具备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达到四级以上专业技工技术水平;独立承担过二层及二层以下房屋的建筑施工;具有五年以上施工经验,期间没有发生过伤亡事故和质量事故;能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等资格条件。该办法还要求个体建筑工匠必须取得《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否则不得承揽村镇建筑工程。据此办法的规定,个体建筑工匠可以定性为个体经济组织,并适用《劳动法》的规定,确定个体建筑工匠与其招用人员之间的法律关系属劳动关系。但该办法被建设部于2004年7月2日基于《行政许可法》的实施而取消,却又没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所替代,使承建农民低层住宅的个体建筑工匠无从业资质规范要求。依照国务院颁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在村庄、集镇规划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的规定,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建筑工匠必须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但建筑施工范围仅限于“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而非全部建筑活动。现实中,许多农村低层住宅的建设施工并不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由此,个体建筑工匠招用人员建设非“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农村低层住宅,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非属于“个体经济组织”,也就不能依照《劳动法》的规定来确定个体建筑工匠与其招用的人员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劳动关系。所以,该案的重点是该工地是否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
尽管交警出面了以交通事故来处理,但是你完全可以选择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来起诉施工单位。根据《侵权责任》第91条第1款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你母亲是否存在过错呢?比如逆向行驶。法院会综合考虑被害人的过错而减轻施工单位的责任。 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司法鉴定费、车辆修理费等,如果构成伤残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 已经报警了,侵权事实的证据方面基本没有问题了。
1、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施工人可以证明自己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可以不承担侵权责任。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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