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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
1、严格审查行政机关的主体资格。只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才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主要包括审查作出具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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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你提出的法院案件执行情况查讯方法这个问题的回答是:目前我国创立了相关平台,该查询平台自开通以来,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特别是近年来,一些金融机构等相关部门,在发放贷款等过程中,将查询平台上的信息作为参考使用。为了不影响已实际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从事社会活动,我院向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下发通知,要求对系统中的案件逐一进行核查,被执行人确已实际全部履行完毕的,将案件进行屏蔽,即,只要是查询平台中可以查询到的案件,就是执行款未全部执行到位的案件。 同时,为了加强对执行款未全部执行到位的案件进行监督管理,破解执行难,推进执行工作,并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我院去年出台了《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且具有规定情形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方面,我院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另一方面我院还在互联网上的官方网站上开通了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社会公布。 总之,人民法院在规范执行和严格执行的基础上,不断探索解决执行难的有效方法。不论执行状态一栏内是“执行中”,还是“已结案”,只要是执行款未全部到位的案件,人民法院都不会坐之不理。也希望能够借助社会各界的力量,共同压缩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空间,共筑和谐稳定、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 当然,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但执行款未全部执行到位的案件,在执行状态一栏内标注为已结案的做法是否合适的问题,我院会认真进行研究解决
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审查:在行政诉讼中,法官审查行政机关提供的事实证据,判断行政机关确定的事实是否清楚。也就是说,在审查方式上,法院不直接查明案件事实,而是通过事实证据间接审查。
1、执行根据必须是由人民法院制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仲裁机构和公证机构制作的法律文书不能移送执行。 2、具有移送执行的必要性。所谓“必要性”,是指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权利涉及国家利益、集体的重大利益,或者权利人因处于极其困难中而急需实现其权利,由此而产生法律文书须尽快实现的必要。法律文书生效后,如果没有移送执行的必要,则不移送执行,而由当事人自觉履行或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3、填写移送执行书。移送执行书中要写明移送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履行能力等。还要注明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的年度、案件编号,并送交法律文书的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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