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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让探视子女如果符合请求变更抚养权的条件是可以变更的。具体情形有: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才需要变更抚养权...
夫妻双方离婚后,法律赋予了不抚养孩子的一方享有探视权,同时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是在双方协商好的时间、场所接走孩子是被允许的,反之则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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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您的情况,建议双方协商探望子女的相关事项或者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根据法律规定,2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父亲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不适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如果对方行使探望权时想要直接带走不送还,不让其接走是合法的。如果只是暂时接走孩子,到约定的时间会将孩子送回,是允许接走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探视权行使的规定:关于探视权的时间、次数和能否接走孩子等问题,我国并未明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可通过协商确定的方式来决定探视权行使的相关内容,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角度来作出具体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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