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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后不能再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转让的可以转让。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
股权质押以后可以对外担保。出质人以其出质的股权为债务担保,如果股权的价值明显减少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再行提供担保。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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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股权质押后,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行使质权,通过拍卖、变卖股权的方式偿还债务。如果与质押人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1、办理股权质押担保的,需要出质人提供质押合同、出资证明、主债权债务合同等的材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七条【质押合同】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设立及转让限制】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根据典规定,股权质押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通过拍卖、出售股权等方式行使质权偿还债务。如与质押人协商不成,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实现质权的,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优先拍卖或者出售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出售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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