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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
《》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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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所谓延长借款合同,其实是对借款合同中的借款期限予以变更,一般实践中,只要双方对延长借款期限达成新的合意,并签署补充协议即可。如果签订了新的补充协议,借款期限予以延长,那么,合同双方需要从自己的立场来考虑,其他的合同义务和权利是否要进行一并变更,比如还款方式、计息方式,以及延长借款期限是否需要提供额外的担保等等。这里的变更必须明确,用词精准,不能含糊其辞,否则根据释义的第78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比如双方约定延长还款期限,借款人须尽快还本付息,这样的变更属于约定不明确,推定为未变更。
《》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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