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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的,涉嫌犯罪,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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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具有违法性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都负责有不能侵犯该项权利的不作为义务。他人在使用著作权作品时必须遵守著作权法及其他法律有关规定,如果行为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其行为即具有违法性。至于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未能取得著作权的作品,或者是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其他人在使用时不存在侵权问题。 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所谓过错,是指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及其后果所抱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绝大多数是故意的;也有少数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区分过错的形式,在确定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时有一定的意义。一般说来,故意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重于过失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是指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以非法销售为目的擅自制造或销售枪支的行为。 (一)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的客体要件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所侵犯的客体为社会的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枪支,包括公务用枪如军用手枪、步枪、冲锋机枪等;民用用枪如有膛线猎枪、散弹枪、火药枪等狩猎用枪,小口径步枪、手枪、汽步枪、汽手枪等体育射击运动用枪支,麻醉动物用的注射枪等。其不仅指整枪,而且还包括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及用于枪支的弹药。 (二)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的客观要件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擅自制造销售枪支的行为。根据《枪支管理法》第16条规定:国家对制造、销售民用枪支的数量,实行限额管理。制造民用枪支的年度限额,经国务院林业、体育等有关主管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统一编制民用枪序号,下达到民用枪支制造企业。销售民用枪支的年度限额,由国务院林业、体育等有关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曲国务院公安部门定并下达到民用枪支销售企业。第17条规定,制造民用枪支的企业不得超过限额制造民用枪支,所制造的民用枪支必须全部交由指定的民用枪支销售企业销售,不得自行销售。销售民用枪支的企业应当在销售限额内,销售指定的企业制造的民用枪支。对于公务用枪,由于配备范围比较确定,因此《枪支管理法》没有明确制造或销售的标准,但企业制造、销售多少,仍实行具体的限额控制。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的行为方式根据本法第126条规定,具体表现为下列几种: 1、超过限额制造枪支。所谓超过限额,是指超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下达的制造或销售枪支的年数量指标或任务。 2、超过限额销售枪支。所谓销售,除包含销售的意思外,还包括配备的意思,即应在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范围向特定的对象进行销售。依法销售枪支的企业即使将枪支销售给指定的对象,但如果超过了国家规定的限额,亦可构成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3、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枪支,即不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擅自改变枪支的性能、结构进行制造,如只能制造步枪的企业而去制造机枪等。 4、不按照规定的品种销售枪支,即不按照配购证件载明的品种、型号和数量进行销售,如只能销售体育运动用枪的企业去销售狩猎用枪等。 5、制造无号枪支,即不在枪支指定部位铸印制造厂的厂名、枪种代码和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编制的枪支序号。 6、制造重号枪支编制的同一枪支序号铸印在两支或多支枪支上,换言之就是两支或多支枪支使用同一序号。 7、制造假号枪支,即在枪支上使用国务院公安部门根本没有下达的序号。 8、非法销售枪支,即违反法律规定,擅自销售枪支。既包括制造枪支的企业非法销售,亦包括销售枪支企业除超过配额或不按照规定的品种销售以外的其他非法销售的行为,如销售假号、重号、无号枪支等。 9、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为出口制造的枪支必须销售往境外,如在境内销售,本身即属非法。 上述9种行为,只要具备其一的,即可构成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具有两种或多种行为的,只按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一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罪名则根据行为是属于擅自制造还是属于擅自销售而定违规制造枪支罪或违规销售枪支罪。如果既有制造又有销售行为的,则为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三)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的主体要件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构成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的主体要件不是自然人,是单位,而且只能是由公安部指定的枪支制造、销售企业。如果是个人或者非被指定的制造、销售企业非法销售枪支,则应以本法第125条定罪处刑。 (四)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的主观要件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必须有以非法销售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此目的,则不构成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2法释200036号)第三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第四条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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