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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遭受精神损害的赔偿

2022-10-28
因在婚姻期间遭受丈夫家庭暴力,刘女士在起诉离婚时要求丈夫A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日前,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离婚诉讼,判决刘女士与A离婚,由A赔偿刘女士精神损失1000元。刘女士与A于1990年登记结婚,婚后生活还不错,1992年生育一女。但随着日子的推移,张女士与丈夫A间的感情出现了裂痕,两人经常因生活琐事生气打架,丈夫A也出现了家庭暴力倾向,经常对刘女士大打出手,特别是2009年4月时,A用开水将刘女士颈部烫伤,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为此花费医疗费若干。刘女士因无法忍受A不断增长的暴力倾向,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与A离婚,并要求A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庭审中,A虽然对殴打刘女士表示悔意,并保证以后不再殴打刘女士,希望刘女士再给一次机会,但长期遭受A殴打的刘女士坚决要求离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与解除,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依据。家庭暴力为我国婚姻法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实施家庭暴力,侵犯配偶人身权益,依法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刘女士与A多年来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彼此不能包容,A多次对刘女士实施家庭暴力并致受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对刘女士离婚诉讼请求,法院予以了支持。因A的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应对刘女士支付精神抚慰金,但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刘女士的伤情酌情确定,考虑到刘女士的伤情较轻,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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