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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如下: 1、军龄不满10年的不再安置,采取买断的方式:每年4.7万++服役津贴+6个月工资。 2、军龄满10年干龄满6年但军龄不满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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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如下: 1、军龄不满10年的不再安置,采取买断的方式:每年4.7万++服役津贴+6个月工资。 2、军龄满10年干龄满6年但军龄不满16年的,采取应金制,前10年每年3.2万,10年后按每年5.4万计,并给予解决住房问题,后每月发工资的百分比(根据服役年限和立功情况)、医辽保险金自己交;也可选择计划安置3、军龄满16年的采取自主择业(退役金较以前有所增加,每月发全工资的百分比,并解决住房和医疗问题),也可选择计划安置(参加公务员考试,立功的加分,考试分低者自主择业)。 4、军龄满25年的也可选择退休安置。 5、地方大学入伍在校期间算军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十、作复员和转业安置的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回时的县(市)安置。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异地安置:(一)国家或者军队建设需要的;(二)服现役期间,家庭常住户口所在地变动的;(三)满2年且配偶在其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四)因其他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主管部门批准的。十一、士官退出现役的时间:(一)因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随时办理;(二)作复员安置的,与当年义务兵退伍同步进行;(三)作转业安置的,按民政部、总参谋部当年的规定执行;(四)作退休安置的,在符合退休条件时下达退休命令。十二、士官复员后,由征集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按义务兵的有关规定妥善安置。农村入伍的初级士官服现役期间,保留承包土地、自留地;中级以上士官复员后,没有承包土地、自留地的,重新划给。农村入伍符合转业条件的士官,本人要求并经批准作复员安置的,允许落城镇。十三、士官转业后,按照《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文件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度退伍工作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十四、转业士官和城镇入伍的复员士官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规定如下: 1、军龄不满10年的不再安置,采取买断的方式:每年4.7万++服役津贴+6个月工资。 2、军龄满10年干龄满6年但军龄不满16年的,采取应金制,前10年每年3.2万,10年后按每年5.4万计,并给予解决住房问题,后每月发工资的百分比(根据服役年限和立功情况)、医辽保险金自己交;也可选择计划安置3、军龄满16年的采取自主择业(退役金较以前有所增加,每月发全工资的百分比,并解决住房和医疗问题),也可选择计划安置(参加公务员考试,立功的加分,考试分低者自主择业)。 4、军龄满25年的也可选择退休安置。 5、地方大学入伍在校期间算军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十、作复员和转业安置的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回时的县(市)安置。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异地安置:(一)国家或者军队建设需要的;(二)服现役期间,家庭常住户口所在地变动的;(三)满2年且配偶在其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四)因其他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主管部门批准的。十一、士官退出现役的时间:(一)因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随时办理;(二)作复员安置的,与当年义务兵退伍同步进行;(三)作转业安置的,按民政部、总参谋部当年的规定执行;(四)作退休安置的,在符合退休条件时下达退休命令。十二、士官复员后,由征集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按义务兵的有关规定妥善安置。农村入伍的初级士官服现役期间,保留承包土地、自留地;中级以上士官复员后,没有承包土地、自留地的,重新划给。农村入伍符合转业条件的士官,本人要求并经批准作复员安置的,允许落城镇。十三、士官转业后,按照《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文件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度退伍工作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十四、转业士官和城镇入伍的复员士官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军事转业干部由其原籍或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在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军事转业干部一般由原籍或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在配偶入伍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配偶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一)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二)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三)配偶取得天津、重庆、省会(自治区首府)、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四)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三、无子女或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到其父母或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在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是军人,长期在偏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离退休地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力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安置。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和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并支付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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