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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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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合理规范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结合秦皇岛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偿标准。在本市辖区内征用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需要给予补偿的,应执行本标准。 一、果树补偿 (一)果树栽植密度 在常规栽培条件下,苹果树、杏树、樱桃树、桃树、李子树、红果树的最大密度每亩不超过83株,采用密植栽培方式的最大密度每亩不高于111株;板栗树、核桃树、柿子树、枣树每亩不超过55株。其它鲜果类果树密度标准同苹果树,其他干果密度标准同板栗树。鲜食葡萄栽植的最大密度每亩不超过333株,酒葡萄栽植的最大密度不超过每亩666株。超标部分不予以补偿。低于上述栽植标准按实际栽植数补偿。 (二)补偿标准 1、鲜果类(包括苹果、梨、桃、杏、柿子、枣、红果、李子、樱桃等) (1)盛果期树:按该树盛果期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计算补偿费。 (2)初果期树:按盛果期果树补偿标准的0.4-0.5倍计算补偿费。 (3)衰果期树:按盛果期果树补偿标准的0.2-0.5倍计算补偿费。 (4)未结果幼树:栽后不满一年的,按初果树年产值的0.6-0.8倍计算补偿;一年以上,二年以下的按初果树产值的1.0-2.0倍计算补偿;二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按初果树年产值的1.2-1.5倍计算补偿;三年以上,四年以下的按初果树年产值的1.5-1.8倍计算补偿。 (5)幼树苗圃:按当年同种苗木市场价格补偿。 2、干果类(包括核桃、板栗等) (1)盛果期树:按该树种盛果期三年平均产值的10-13倍计算补偿费。 (2)初果期树:按盛果期果树补偿标准的0.2-0.5倍计算补偿费。 (3)衰果期树:按盛果期果树补偿标准的0.3-0.5倍计算补偿费。 (4)未结果幼树:栽后不满一年的,按初果期树年产值的0.1-0.3倍计算补偿;一年以上,二年以下的按初果期树年产值的0.3-0.4倍计算补偿;二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按初果期树年产值的0.4-0.5倍计算补偿;三年以上,四年以下的按初果期树年产值的0.5-0.6倍计算补偿;四年以上至初果前期,按初果期树的0.6-0.9倍计算补偿。 3、葡萄 (1)盛果期树:按葡萄盛果期三年平均产值的4-6倍计算补偿费。 (2)初果期树:按盛果期果树补偿标准的0.4-0.6倍计算补偿费。 (3)未结果幼树:栽后不满一年的,按初果期树年产值的0.1-0.2倍计算补偿;一年以上,二年以下的按初果期树年产值的0.3-0.4倍计算补偿。 4、棚室果树类的补偿实行评估的方法。 二、一般树木补偿 1、普通树木类(包括杨树、柳树、榆树、槐树等) (1)胸径5cm以下的,每棵3-10元; (2)胸径5cm以上,10cm以下的,每棵10-20元; (3)胸径10cm以上,15cm以下的,每棵20-30元; (4)胸径15cm以上,20cm以下的,每棵30-40元; (5)胸径20cm以上,25cm以下的,每棵40-50元; (6)胸径25cm以上,30cm以下的,每棵50-60元; (7)胸径30cm以上的,按木材市场价格计算补偿费。 2、经济林类(紫穗槐、簸箕柳、灌木丛) (1)栽植幼树2年内的每墩(丛)3-5元; (2)栽植经济林3-5年(含5年)每墩(丛)6-10元; (3)栽植经济林6年以上的每墩(丛)11-15元。 (经济林当年平茬、切枝的每墩(丛)按6元补偿) 3、常绿树类(松柏等) 常绿树按一般树木同等胸径的2-4倍补偿。 4、苗圃类(包括果树幼苗、林木幼苗等) 果树苗、常绿树苗、一般树木苗按当年市场价格计算补偿。 三、特种用途林补偿 1、防护林类(包括防护林、特殊林、风景林、幼龄林) 经批准必须占用时,依据林业部门颁布标准补偿。 2、名胜古树类 经批准必须占用砍伐时,依据评估价补偿(古树移栽时,补偿一定的移栽费用)。 四、青苗补偿 青苗类(包括:玉米、小麦、水稻、高粱、大豆、蔬菜等) 经批准征占用时,对种植期内的作物依据上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乡镇粮食产值计算补偿。 五、养殖水面补偿 1、海水、淡水养殖 (1)精养鱼池每亩产量:鲤鱼500公斤-1000公斤,罗非鱼500公斤,按当时当地收购(市场)价格计算。 (2)散混养鱼池每亩产量300公斤-400公斤,按当时当地收购(市场)价格计算。 (3)养虾池每亩产量37公斤,按当时当地收购价计算。 (4)养蟹池每亩产量25公斤-50公斤,按当时当地收购价计算。 (5)鱼、虾、蟹池补偿费每亩500元。 (6)水生种植物按评估价格计算补偿。 六、建(构)筑物拆迁补偿 1、居民房屋类 依据《秦皇岛市城市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进行补偿。 2、其他建(构)筑物类 此类建(构)筑物类(包括砖砌墙体的菜窑、暖棚、畜牧棚、砖石墙体等)的拆迁补偿,不应超过拆迁时砖石混凝土结构每平方米建筑造价的0.1倍。 3、水利设施类(包括水井、水渠、渡槽等) (1)民用水井每眼2000元-3000元,40米以内2000元,40米以上3000元。 (2)水泥管机井,每米100元-150元 (3)铁管机井,每米400元-450元 (4)新型钢筋水泥管机井,每米250元-300元 (5)固化水渠、渡槽按评估价格补偿 (6)废弃的水利设施不予补偿。 4、电力、通讯设施类 继续利用的按迁建费用补偿,废弃的设施不予补偿。 5、迁葬费每具300元 七、在实际工作中,对补偿没有具体标准的,根据协商或评估结果给予适当补偿。
为依法合理规范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结合秦皇岛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偿标准。在本市辖区内征用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需要给予补偿的,应执行本标准。 一、果树补偿 (一)果树栽植密度 在常规栽培条件下,苹果树、杏树、樱桃树、桃树、李子树、红果树的最大密度每亩不超过83株,采用密植栽培方式的最大密度每亩不高于111株;板栗树、核桃树、柿子树、枣树每亩不超过55株。其它鲜果类果树密度标准同苹果树,其他干果密度标准同板栗树。鲜食葡萄栽植的最大密度每亩不超过333株,酒葡萄栽植的最大密度不超过每亩666株。超标部分不予以补偿。低于上述栽植标准按实际栽植数补偿。 (二)补偿标准 1、鲜果类(包括苹果、梨、桃、杏、柿子、枣、红果、李子、樱桃等) (1)盛果期树:按该树盛果期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计算补偿费。 (2)初果期树:按盛果期果树补偿标准的0.4-0.5倍计算补偿费。 (3)衰果期树:按盛果期果树补偿标准的0.2-0.5倍计算补偿费。 (4)未结果幼树:栽后不满一年的,按初果树年产值的0.6-0.8倍计算补偿;一年以上,二年以下的按初果树产值的1.0-2.0倍计算补偿;二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按初果树年产值的1.2-1.5倍计算补偿;三年以上,四年以下的按初果树年产值的1.5-1.8倍计算补偿。 (5)幼树苗圃:按当年同种苗木市场价格补偿。 2、干果类(包括核桃、板栗等) (1)盛果期树:按该树种盛果期三年平均产值的10-13倍计算补偿费。 (2)初果期树:按盛果期果树补偿标准的0.2-0.5倍计算补偿费。 (3)衰果期树:按盛果期果树补偿标准的0.3-0.5倍计算补偿费。 (4)未结果幼树:栽后不满一年的,按初果期树年产值的0.1-0.3倍计算补偿;一年以上,二年以下的按初果期树年产值的0.3-0.4倍计算补偿;二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按初果期树年产值的0.4-0.5倍计算补偿;三年以上,四年以下的按初果期树年产值的0.5-0.6倍计算补偿;四年以上至初果前期,按初果期树的0.6-0.9倍计算补偿。 3、葡萄 (1)盛果期树:按葡萄盛果期三年平均产值的4-6倍计算补偿费。 (2)初果期树:按盛果期果树补偿标准的0.4-0.6倍计算补偿费。 (3)未结果幼树:栽后不满一年的,按初果期树年产值的0.1-0.2倍计算补偿;一年以上,二年以下的按初果期树年产值的0.3-0.4倍计算补偿。 4、棚室果树类的补偿实行评估的方法。 二、一般树木补偿 1、普通树木类(包括杨树、柳树、榆树、槐树等) (1)胸径5cm以下的,每棵3-10元; (2)胸径5cm以上,10cm以下的,每棵10-20元; (3)胸径10cm以上,15cm以下的,每棵20-30元; (4)胸径15cm以上,20cm以下的,每棵30-40元; (5)胸径20cm以上,25cm以下的,每棵40-50元; (6)胸径25cm以上,30cm以下的,每棵50-60元; (7)胸径30cm以上的,按木材市场价格计算补偿费。 2、经济林类(紫穗槐、簸箕柳、灌木丛) (1)栽植幼树2年内的每墩(丛)3-5元; (2)栽植经济林3-5年(含5年)每墩(丛)6-10元; (3)栽植经济林6年以上的每墩(丛)11-15元。 (经济林当年平茬、切枝的每墩(丛)按6元补偿) 3、常绿树类(松柏等) 常绿树按一般树木同等胸径的2-4倍补偿。 4、苗圃类(包括果树幼苗、林木幼苗等) 果树苗、常绿树苗、一般树木苗按当年市场价格计算补偿。 三、特种用途林补偿 1、防护林类(包括防护林、特殊林、风景林、幼龄林) 经批准必须占用时,依据林业部门颁布标准补偿。 2、名胜古树类 经批准必须占用砍伐时,依据评估价补偿(古树移栽时,补偿一定的移栽费用)。 四、青苗补偿 青苗类(包括:玉米、小麦、水稻、高粱、大豆、蔬菜等) 经批准征占用时,对种植期内的作物依据上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乡镇粮食产值计算补偿。 五、养殖水面补偿 1、海水、淡水养殖 (1)精养鱼池每亩产量:鲤鱼500公斤-1000公斤,罗非鱼500公斤,按当时当地收购(市场)价格计算。 (2)散混养鱼池每亩产量300公斤-400公斤,按当时当地收购(市场)价格计算。 (3)养虾池每亩产量37公斤,按当时当地收购价计算。 (4)养蟹池每亩产量25公斤-50公斤,按当时当地收购价计算。 (5)鱼、虾、蟹池补偿费每亩500元。 (6)水生种植物按评估价格计算补偿。 六、建(构)筑物拆迁补偿 1、居民房屋类 依据《秦皇岛市城市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进行补偿。 2、其他建(构)筑物类 此类建(构)筑物类(包括砖砌墙体的菜窑、暖棚、畜牧棚、砖石墙体等)的拆迁补偿,不应超过拆迁时砖石混凝土结构每平方米建筑造价的0.1倍。 3、水利设施类(包括水井、水渠、渡槽等) (1)民用水井每眼2000元-3000元,40米以内2000元,40米以上3000元。 (2)水泥管机井,每米100元-150元 (3)铁管机井,每米400元-450元 (4)新型钢筋水泥管机井,每米250元-300元 (5)固化水渠、渡槽按评估价格补偿 (6)废弃的水利设施不予补偿。 4、电力、通讯设施类 继续利用的按迁建费用补偿,废弃的设施不予补偿。 5、迁葬费每具300元 七、在实际工作中,对补偿没有具体标准的,根据协商或评估结果给予适当补偿。
城中村改造是最近几年政府倡导一种提高城市职能,改善城市环境的一项利国利民政策,其拆迁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有本质区别。城中村改造拆迁是由政府倡导、开发商投资、村民自主拆迁一种三方结合方式,其拆迁主体是村集体组织自行自主拆迁。而国有土地征收拆迁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是以政府名义进行的拆迁,其拆迁主体具有本质的区别。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项目,因村而异,一村一策,各城中村根据自身的条件和经济状况,通过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补偿方案确定。但大体上分那么以下几个项目: 一、一户宅基地置换300平方米同一地段高层住宅:这是石家庄市政府倡导和决定的补偿方式,这是底线,不能低于此标准。当然各村基本参照此标准履行,也有各别村甚至会提高补偿标准,如:将300平方米以套内面积发给本集体组织村民。 二、临时安置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按15元/平方米计算,搬迁费按10元/平方米,按两次计算;这是截至2011年的标准。不过最近国有土地征收拆迁将该两项数额进行了提高。城中村改造补偿想必也会参考此标准进行相应提高。 三、地上房屋补偿款及装修款:无明确具体标准可供参考,一般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当然评估机构有评估具体标准。屋内装修补偿基本类似。 四、停产停业损失:该项费用主要很对营运性行房屋进行的补偿,如对沿街门帘、在城中村内的企业或公司进行的停业期间内补偿的损失,一般由协商确定或评估确定。 五、拆迁奖励:各村制定各村奖励标准,不能统一。 六、电器移机费:一般按市场价位进行补偿,目前家用电器移机费:空调200元一台;有线电视150元一户;电话移机88元一部;热水器100元一台等等。如拆迁时市场价格提高也相应提高补偿。七、其他补偿或补助:各村根据以上标准或参考以上标准的基础上,另行对困难住户或另行支付和补偿费用,这主要村集体组织通过补偿方案确定,因村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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