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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执行前需提供何种担保?

2024-12-17
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法院收到当事人提出的先予执行申请时,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作为担保手段。如果申请人无法提供必要的财产保全措施,司法机关可以决定驳回申请。在先予执行程序完成后,申请人成功提前实现了未来可能在法庭判决中要确认的部分权益。相反,被执行人则在前期承担了后续法院判决可能确定的部分责任。从表面上看,案件实体争端似乎已经得到妥善解决,诉讼程序也有望结束,申请人可以启动撤诉程序。然而,实际上并非如此。先予执行只是一种虚拟执行,其执行方式是否得当、争议问题是否得到真正解答,仍需要继续进行庭审活动才能作出判定。如果先予执行落实后即批准申请人撤诉,无疑将剥夺被申请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也将使人民法院承担的诉讼义务失去意义。而且,一旦先予执行不当,还可能导致新的争议产生,最终给被申请人带来经济层面的损失。因此,我们认为在先予执行程序结束之后,不应轻易批准申请人撤诉请求,而应当继续推进审理进程,直至案件审结。如果原告胜诉,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书或调解书面述时,应当明确记载先予执行的相应款项以及特定标的物在被申请人应支付的总金额中予以扣除,再将质押物返还给申请人家属。如果案件审结结果为原告败诉,人民法院在做出判决的同时急需撤销先前所实施的先予执行裁定,并归还已被执行的相应金额及物资,并且对于被申请人因这场纠纷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补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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