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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先予执行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
首先执行不必提供担保。依照民事诉讼法,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也就是说,是否需要提供担保,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确定。当法院提出要求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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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予执行当事人不一定需要提供担保,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对某些民事案件作出判决前,为解决权利人的生活和生产经营急需,裁定义务人履行一定义务的诉讼措施。 2、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1、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确有暂时困难,缺乏偿付能力时,为了保证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得以实现,其本人或第三人(即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而暂缓执行的一种制度。其特征: (一)执行担保发生在执行过程中; (二)被执行人暂时有困难; (三)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这一制度的确立对缓和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促进当事人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创造平安和谐的社会环境有着重要的意义,对减轻当前执行难的压力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执行担保的效力 2、担保裁定书生效后,中止原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的执行; 3、被执行人应按执行担保裁定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
诉前财产保全、先予执行是在没有判决的前提下进行的,而判决结果有可能是相反的,这对被告(被申请人)而言就会受损,而原告(申请人)就应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为了保证能执行就应有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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