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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薪的司法解释包括哪些内容?

2021-11-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下列恶意拖欠工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一、以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为目的的下列情形之一:1。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破产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处分财产的。二、逃跑.藏匿。3、隐匿、销毁或篡改账目、员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有关的材料。4、以其他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二、造成数额较大行为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拒绝支付一名工人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之间的。二、拒绝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累计金额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之间的。3、其他行为,如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的。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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