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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关于对股权代持的看法上面,理论界比较流行的观点有形式说和实质说两种。形式说认为,从保护交易安全的角度出发,应仅将名义出资人视为公司股东。而...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 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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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股份有表决权。因为表决权是股东基于所持股份享有的权利,即以出资比例分配表决权,而不是一人一权或一人一票。因此,股东的出资不能与其表决权的行使分开。如果不要求解除持股协议,只要求确认解除委托表决权,即股东出资与表决权分离的表现,完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由于表决权脱离出资后,其行使资格没有主体依赖,形成不存在的空权,仅仅解除表决权的委托本人仍然无法行使自己的权利。此外,如果终止委托通知已经到来,其表决权不能脱离股东身份和出资比例单独行使,更不能脱离公司章程,受公司自治管理约束。
股权代持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在此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往往仅通过一纸协议确定存在代为持有股权或股份的事实。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通过一纸协议确定存在代为持有股权或股份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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