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法律上对凶杀罪从案发到开庭的时间没有规定,但对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拘留逮捕等羁押期限有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具体包括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 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 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人民法院改变管 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法律上对凶杀罪从案发到开庭的时间没有规定,但对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拘留逮捕等羁押期限有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具体包括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及批准逮捕期限和侦查期限、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期限及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期限等。 (1)刑事拘留及批准逮捕阶段:《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2)侦查阶段:《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已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3)审查起诉阶段:《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4)法院审判阶段:《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1、可以先中止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如当事人因生病,暂时不能参加诉讼,无论当事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要是非因主观原因而是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诉讼程序应暂时停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2、这也不一定,主要看原告是否申请,或者被告有财产转移的嫌疑,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97人已浏览
292人已浏览
122人已浏览
30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