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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虚假身份信息办理的结婚登记属于婚姻登记瑕疵,婚姻登记机关并无直接作出撤销登记的权限,法院也不能简单地宣告该婚姻无效,当事人需要通过申请行...
当符合婚姻的实质要件,并依法进行登记时,婚姻关系便告成立。如果存在冒用他人身份证进行结婚登记,其隐瞒的身份信息并未对婚姻的实质要件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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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登记的婚姻只要不存在胁迫情形的,仍属于合法有效的婚姻,离婚后分财产可以双方协商,也可以由法院判决。 一般情况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平均分配。 特殊情况有约定的,若夫妻间有关于财产协议且该协议合法有效的,则应依照协议分割。
谢英结婚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了顺利拿到结婚证,两人经合计后便做了假身份证和户口簿,原本1973年出生的谢芳变成了1970年出生的谢英。然而结婚后,谢芳渐渐发现丈夫成了陌生人,昔日的温存早已不再,暴躁的脾气与日俱增。今年3月,忍无可忍的谢芳向大埔县法院起诉要求离婚。那么,持假证登记的婚姻能离婚吗?我们来看一下。谢英结婚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了结婚办假证谎报年龄1992年1月,在汕尾市打工的谢芳邂逅了年长自己8岁的男子汪强。由于汪强和谢芳都是大埔县人,身处异乡的谢芳与这位老乡交往逐渐频繁起来,汪强很快对年轻漂亮的谢芳展开了热烈的追求,不久,两人坠入爱河。半年后,两人决定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但谢芳当时只有19岁,没有达到法定婚龄。为了顺利拿到结婚证,两人经合计后便做了假身份证和户口簿,原本1973年出生的谢芳变成了1970年出生的谢英。1992年7月,两人如愿以偿地登记结婚。然而结婚后,谢芳渐渐发现丈夫成了陌生人,昔日的温存早已不再,暴躁的脾气与日俱增。尽管谢芳为汪强生育了两个小孩,但这并没有让丈夫回心转意。据谢芳讲,自结婚以来,汪强经常毒打自己,甚至还烧毁她的衣物。2000年,无法忍受的谢芳离家出走自谋生计。期间,她因惦记家中小孩也经常回家看望,但丈夫汪强依旧打骂不止。今年3月,忍无可忍的谢芳向大埔县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文中人名为化名)法院判决:法院认定婚姻有效判离婚法院审理后认为,谢芳未到法定婚龄以假身份证和户口簿进行结婚登记存在形式上的瑕疵,但双方婚姻关系维系了21年,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据此,法院作出了准允离婚的判决。持假身份证、户口簿结婚风险大承办此案的法官刘凤平表示,因未达婚龄而持虚假身份证明材料骗领结婚证的行为目前仍时有发生。刘法官提醒,这一行为不仅触犯国家法律,而且暗存风险,切莫以身试法:一是根据《刑法》第280条第3款规定,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此行为会使婚姻关系处于不安定状态,一旦出现感情危机或诈骗情况,相关当事人财产以及家庭的相关权利可能得不到法律保护;三是对子女上户口和入学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1、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3、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 4、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如果利用档案符合上述规定,可以查阅。电子档案需输入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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