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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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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已经确定开庭审理日期后,或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由于出现某种法定事由,使开庭审理不能如期进行,或者已经开始的庭审无法继续进行,从而决定推延审理的一种诉讼制度。延期审理只能发生在开庭审理阶段,延期审理前已进行的诉讼行为,对延期后的审理仍然有效。但延期的时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
如果当事人有紧急事务,确实无法参加庭审,可以向法院申请延期。如果法院同意,就可以延期审理。当事人临时提出申请延期开庭审理,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候,是可以延期开庭的,不过是否延期是由法院来决定的。延迟开庭后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当事人临时申请延期开庭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延期开庭,但是否延期最终由法院决定。如有下列情形,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 必须必须出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未出庭的。出庭主要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正当理由主要是指不可抗力或事故。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法院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审查当事人的回避理由是否合理。如果当庭无法决定是否回避,只能等到是否回避决定作出后再另行开庭,延期审理是合理的。 需要通知新证人到庭,调取新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需要补充调查的。 4、其他应该延期的情况。如果一方在诉讼过程中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另一方认为需要收集证据,为变更或增加的诉讼请求做好应诉准备,可以申请延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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