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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在医疗机构抢救期间所需抢救费用,可以由交警部门通知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过来垫付; 2、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
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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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住院费用可由肇事者、保险公司、受伤者或医院支付。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抢救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延误治疗。参加机动车第三方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在责任范围内支付救援费用。
首先是医疗机构要先抢救,其次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1万元),也可以协商由对方先行垫付,当然己方也可以垫付,最后凭医院发票要求赔偿,如果对方垫付的,可以在以后赔偿款中扣除,都没有的,还可以申请救助基金。 如果是修车费用:一般由保险公司定损后,先进行维修,在提车时交纳维修费用,如果在交织险范围内,一般保险就会去结算,如果是超出交强险范围的,超出部分按责任承担出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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