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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声环境质量负责。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对社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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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声环境质量负责。市和区、县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对社会生活噪声和机动车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道路、城市轨道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工业产品、设备标准中规定的噪声限值实施监督管理。铁路、民航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别对火车、民用航空器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规划、建设、工商、文化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不受噪声污染的义务,并有权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投诉、举报。
法定休息日、全天及工作日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8时,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作业。在其他时段内进行装修作业的,应当采取措施,减轻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干扰。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其它建筑内进行装修作业的,应当采取措施,减轻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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