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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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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出资的股东要承担破产债务。虽然公司属于独立的个体,公司的债务应由公司的财产承担,但是如果存在股东未实际出资的情况的话,债权人就有权要求未出资股东在其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公司债务。
未出资的股东应承担破产债务。虽然公司是独立的个体,公司的债务应该由公司的财产承担,但如果股东没有实际出资,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出资的股东在未出资的范围内承担公司的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时,股东未缴纳的出资应当作为清算财产。股东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未缴纳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分期缴纳未到期的出资。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公司成立时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可见,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时候,未缴纳出资完毕的股东应在未缴纳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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