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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犯罪,如果相关部门包庇纵容,可以向上级纪检部门举报。《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
1、关键看挪用公款干什么了,不是一般的违纪,可能涉嫌犯罪。 2、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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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款应当给实际种地人,村领导接收并占为已有的行为,不是为国家“干活”故不能认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不能认定为贪污。 另外,补贴款应该直接发给农户,如果机动地的承包者没有被上报到国家,村领导以村为“农户”并占有补贴款,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 如果实际种地人以承包者的身份上报到国家后,村领导占有不发给承包者,应当认定为侵占。
挪用公款购买住房,不属于盈利性活动。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对于挪用公款罪中的营利活动,是指为牟取经济利益而进行的活动。判定某种行为是否为营利活动,关键是要看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时,是否以牟取经济利益为目的。
挪用公款罪怎么认定?挪用公款与拆借资金的认定拆借资金与挪用公款,作为两种对公款的处置方式,在认定两者的界限时,应把握以下几点:1、概念上的区别。前者是指银行或企业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一种借贷的行为方式,是一种合法行为;而后者是将原定用于某方面的公款移作他用的行为,它侵犯了公共财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2、行为方式上的区别。前者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是经有权出借的人同意,并通过合法手续,如拆借协议、贷款合同,这是民事法律关系上的债权关系;而后者是行为人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公款挪用,使国家或集体对公款失去控制,具有行为上的隐蔽性和手段上的违法性。3、从社会危害性上看。前者是一种融通资金的行为,它为解决公司、企业生产、流通资金暂时短缺起积极作用。如违反有关规定则是一种违规违纪行为;而后者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中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干扰和破坏了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4、对那些以拆借资金为名,逃避信贷规模控制和监督制度的非法拆借行为,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员,应以挪用公款罪论处。5、认定拆借行为是否合法,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既要根据国家有关拆借行为的金融法律、法规、规定,也要根据本法第185条、第272条和本条规定进行确定。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年5月10日)第46条规定:“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期限,拆借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四个月。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这一规定,是认定银行间拆借资金是否合法的最直接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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