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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淫秽视频是违法的。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如果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会从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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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涉及传播淫秽视频的罪犯通常会被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这种罪行的客观表现形式主要是散播淫秽书籍、电影、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其他有关淫秽内容的物品。如果情节严重,罪犯将会被判有罪。传播的定义是广泛而普遍的散布。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本罪中的“传播”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中的“传播”在具体实施方式上存在差异。例如,出租、有偿放映等以交换一定对价为目的的使用行为并不属于本罪的“传播”范畴。本罪的传播方式涵盖了播放、出借、运输、携带、展览、发表以及邮寄等多种行为,具体如下: 1. 播放行为,通常是指针对音像型淫秽物品的传播。由于本条第二款已经将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的行为单独列为一项罪名,因此,此处所指的“播放”仅限于非组织性质的播放行为。 2. 出借行为,即出租方将淫秽物品的所有权转让给借用人,由借用人在一段时间内使用该淫秽物品的行为。但需注意的是,这一行为必须是非以谋利为目的,且行为人亦无获取对价的意图。 3. 运输行为,即利用交通工具将淫秽物品从一个地点运送至另一个地点。 4. 携带行为,即行为人随身携带有一定量的淫秽物品。若行为人携带淫秽物品仅为自身使用,则不应视为犯罪。 5. 展览行为,即将淫秽物品摆放在适当位置供他人观赏。展览是一种静态展示,行为人将淫秽物品相对稳定地放置在一定的空间内,吸引或诱惑不确定的或特定的多数人前来参观。 6. 发表行为,即将相关信息公开,向公众传达。 7. 邮寄行为,即通过邮电部门传送淫秽物品,如利用信件夹带等。 8. 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传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及传播淫秽信息。若行为人有此类行为,情节轻微者将受到行政处罚;若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七条 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传播淫秽图书或影片的行为被定为“为他人提供淫秽书刊罪”,涉案人员可能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严厉惩罚,并需对其犯罪行为进行单独或合并罚款。同样地,若当事人明确知道其提供的书号是为了印刷淫秽书籍,则将受到与上述相同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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