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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兵武器装备的配备、补充、调整、动用、封存等组织计划工作,由军事机关司令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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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兵武器装备的制造、装配、接收、购置,必须经总参谋部批准。
民兵武器装备的报废,应当经过批准。报废的批准和处理权限,由总参谋部规定。民兵武器装备的报废处理规则,按照中国XX有关规定执行。有重要历史意义的民兵武器装备,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自行处理。
严禁挪用、出租、交换民兵武器装备。未经XX或者总参谋部批准,不得馈赠、出售民兵武器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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