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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且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
保释是保释和取保释放的简称。允许释放在司法机关被关押的刑事被告人的担保。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保佐人必须申请保释并缴纳相当数额的保证金。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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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规又可称为“两规”、“两指”,是中共纪检(纪律检查)机关和政府行政监察机关所采取的一种特殊调查手段。“双规”一词出于《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是中国共产党在进行纪律检查方面调查的一个措施,是指共产党党员在接受检察机关调查前的党内调查和限制人身自由,是一种隔离审查,主要目的是防止被调查人拖延时间、逃避调查,甚至串供、外逃。双规通常用于查处共产党员中的腐败分子(但也有“双规”被违规使用在非党员的农民身上的报道),被双规的官员通常被从家或办公室带走,或在参加会议时被限制人身自由。虽然是说在规定的时间,但是并没有明确的时间。通常规定的地点是宾馆等地。被双规人士未清楚说明事件前不能离开。《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一)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二)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三)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四)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五)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六)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七)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可以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八)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
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具有公认地位的)第三者,由该第三者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仲裁异于诉讼和审判,仲裁需要双方自愿,也异于强制调解,是一种特殊调解,是自愿型公断,区别于诉讼等强制型公断。
根据《朗文法律词典》的介绍,保释是指“在被逮捕的人提供担保或者接受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将其释放的制度”。保释制度发源于英国,大约形成于12-13世纪。波洛克和梅特兰认为保释制度直接产生于实际需要,而不是对抽象自由的热爱。经历了500年的缓慢发展,英国1826年颁布的《刑事司法法令》才在本质上彻底改造了旧时代的保释,使之成为一个全新的制度。保释权的概念开始显现,并成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英国《1976年保释法》第1条规定: (1)在某人被指控或被宣告有罪的程序中或者相关的程序中,可准予保释。 (2)因为某一罪行被逮捕或正在被签发逮捕证的犯罪人可准予保释。法律倾向于给予任何被监控者保释,准予保释是常态,而不准保释反而有着十分严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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